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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校企人员双向评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13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9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示范性产教融合型职业院校建设,加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力度,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模式下的三教改革路径,健全学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的双向评价聘任机制,推进校企人员“互评互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人员“双向评聘”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构建高水平“双师”素质、“双师”结构和专业带头人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
       第三条 校企人员“双向评聘”是指校企合作双方,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建设水平和服务企业能力为宗旨,校企合作双方互相选派人员,以双向兼职、双重身份、双岗一体、双方互评的合作形式,形成“双向评聘”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常态机制。
第二章 人员条件
       第四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的需求,遴选行业指导委员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和在区域内具有行业技术领先、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人员互评互聘。
       第五条 校企互评互聘人员一般应为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校企互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学校派出的人员应符合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一般应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带头人或专业骨干教师。  
       3.企业派出人员应符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行业认证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并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历的专业技术骨干。
       聘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或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三章  互聘程序
       第七条 校企双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互聘人员岗位需求,确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学校派出的人员由企业聘请其兼任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顾问等岗位职务。企业派出的人员由学校聘请其兼任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训指导教师等岗位职务。
       第八条 校企双方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协商确定互聘人选,并经双方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人员互派互聘协议。
       第九条 校企人员互派互聘协议应包括互聘人员职务及具体职责,互聘人员考核及管理,互聘人员待遇和聘期等内容。聘期一般为两年,最短为一个学期。
       第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校企人员互聘情况(含互聘岗位、互聘人员基本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校企双方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评价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评价制度及标准,组织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实行自评、互评、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机制,以第三方评价为主,作为互聘人员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人员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记录到个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资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企业人员的评价结果,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兼任学校专业带头人、实训(大赛)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开发等,共同推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2.指导和参与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协助安排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挂职,协助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到学校承担教学任务。
       3.指导和参与制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以及学生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和相关管理制度,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安排学生到企业岗位实习。
       4.根据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企工作岗位要求,指导和参与中高职衔接、现代学徒制、“二元制”等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结果评价,形成由企业参与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5.指导或参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课题和教学成果奖研究,开展专题讲座,引领和组织教学改革研讨等。
       6.根据工作实际,企业技术人员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授课和指导学生实践操作等。原则上互聘互兼技术人员每学期指导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五条 学校人员兼任企业部门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工作职责:
       1.指导和参与校企联合科研项目研究、产品研发为企业科研工作提供理论或技术上的指导、咨询,协助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指导和参与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服务以及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3.指导和参与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充分利用学校专业教学资源,协助企业做好岗位培训、技术培训、生产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
       4.指导和参与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协助企业安排、管理学生的岗位认知实习。
       5.根据工作实际,指导学生实践操作。
       原则上互聘互兼教师课余时间到企业顶岗上班。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合作企事业单位建立人员互派互聘的常态机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学校制定校企互聘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校企双方应共同对互聘互兼人员在兼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在学校兼职人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学习、交流活动,鼓励校企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相关规定享受科研经费资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授予考核优秀的企业兼职人员“客座教授”、“客座讲师”等荣誉称号,或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进现代学徒制。
       第二十条 学校在企业兼职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认定为完成规定的企业顶岗实践任务和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根据其主持或参与项目任务取得的成果给予经费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校企互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校企双方应终止兼职聘任合同,更换兼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校企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互聘人员配备必需的教科研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请企业兼职人员工作纳入人事管理范围。校企互聘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聘任到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企业任职期间的收入报酬及工作待遇,由学校、企业、兼任教师三方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人员经学校聘任到学校兼职,确需学校提供住宿及就餐的,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学时课时标准为70元(人民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每学时课时标准为90元(人民币),住宿及就餐标准按照学校教职工待遇予以酌情解决。不需学校提供住宿及就餐的,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学时课时标准为80元(人民币),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每学时课时标准为100元(人民币)。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办公场地。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人员经学校聘任,兼职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训指导教师或大赛辅导老师的,在校工作期间,根据实际需求,享受校内教职工住宿及就餐待遇,课时标准由校企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没有职称的企业人员经学校聘任到学校兼职的,校企双方参照学历、从业情况、工作业绩等因素,共同商定相应职称标准,并参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到企业兼职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商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