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30 查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5〕1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秦巴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四条 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特困家庭子女、孤残学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烈士子女、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资助对象评选。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我校资助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确定各班级资助比例,以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组织初审,认真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我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七条 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我校资助办公室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同时,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名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根据文件要求我校资助银行卡的办理和资助资金的发放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班主任需告知学生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我校设立资助办公室,并配备两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同时建立专门档案室,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本细则由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