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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6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根据《河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19]23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教办职成〔2018〕4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7号)、《河南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教职成〔2021〕392号)、《河南省商务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办学是指校企双方依托各自教育教学资源,以合作共建为基本原则,以服务发展为根本宗旨,以专业建设为平台载体,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校企双方在招生、教学、教育、实训、实习及就业等环节开展全方位合作,突出专业共建特色,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注重提升办学质量与水平,构建校企双主体办学及育人的体制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办学分为校内合作办学和校外合作办学两种形式。校内校企合作办学参照《河南省商务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执行,校外校企合作办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是学校成立的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职部门,全面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考察、立项、服务、协调和考评工作。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校企合作办学的招生、学籍、资助、党(团)建、学工、资金、资产、安全、实习等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校企合作党支部(含合作企业党员)。校企合作党支部受学校党委领导,负责校外校企合作项目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生团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受学校团委领导,学校团委委派工作人员负责航空港校区学生团建、学生会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由学校职能部门和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原则上基础课程由学校提供师资,企业负责提供专业课程、实训课程师资;校企合作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按照校企合作协议向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备,教务处、各合作系部负责监督管理;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对校企合作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向学校汇报。
       第七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在学校实习就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学生所属的相关合作企业负责完成。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八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由学校师资、行业师资、企业师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学校师资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在学校基础课程师资配备不足需另聘师资时,聘任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学校外聘师资相关办法执行,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专业课程、实训课程师资由合作企业负责,学校按照相关办法办理。
       第九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校外校企合作办学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向学校提出工作岗位及人员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增设相关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管理及待遇参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接受学校学生工作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生政策、学生管理和学生违纪处分参照学校学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生资助和奖学金政策统一纳入学校工作体系,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合作企业可根据合作专业建设情况,自愿设立合作专业奖学金对学生进行激励。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生活设施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服务、物业管理等服务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学校总务处、安全保卫处、膳食处、卫生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应聘用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校外校企合作办学校区的学生管理、校园消防、饮食安全防疫抗疫等工作。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支撑保障
       第十六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要严格落实财务制度,坚决执行收费标准,严谨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未经批准或没有政策依据的费用。
       第十七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经费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实行专人专账专项管理。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各系部协同合作企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争创名次,提升学校办学社会声誉和专业建设知名度。
       对校企合作项目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学校全额奖励合作企业,支持合作企业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对取得技能比赛奖项的师生,参照学校技能竞赛相关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校外校企合作办学的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合作终止时应按相关规定,保全资产,损失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